大连宏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_消防工程施工壹级资质
消防工程施工壹级资质
“2013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年会”将于2013年10月下旬在安徽省举行,由中国消防协会和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联合主办,安徽省消防协会承办。各省级消防协会、中国消防协会各分支机构及单位会员为论文征集组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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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消防出台30条举措优化营商环境
2019-9-3 14:46:21 来源:辽宁日报 浏览 8124 次
5月9日,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为优化营商环境制定的三十条便民利企举措。这三十条便民利企举措着眼于辽宁经济发展全局,为社会及企业提供优化文明、有序、高效、便捷的营商环境。 

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袁国斌、防火监督部部长马伟明、防火监督部副部长刘少俭、郭海涛出席了发布会并对重点举措做出了解读。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举措中首次提出“首错不罚”,对消防检查中出现的首次违规行为,情节轻微并能当场或限期内整改的行为不予罚款处罚,以提供帮助指导服务的方式,督促火患的整改。举措中超过20条涉及消防行政咨询、审批、验收等方面,着重强调简化审批流程,为百姓和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具体措施如下: 

(一)咨询答疑。依托各级消防受理窗口,提供消防法律咨询服务,负责对消防行政审批、政策法规、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和在办理中的各种消防事项提供咨询答疑。 

(二)首问负责。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投诉举报、咨询查询等事项设立首问负责人,负责解释、转办和催办相关业务,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对办事群众申请事项实施全程跟踪服务。 

(三)首错不罚。当事人首次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消防违法行为轻微未构成严重后果,或未造成重大隐患问题且能及时整改的,不进行罚款处罚,督促其整改火灾隐患、改正违法行为。 

解读:首错,是指同一种违法行为在对该单位历次检查中从未出现。针对消防违法行为,始终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首次检查发现的存在挪用消防器材,遮挡消火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堆放杂物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情节轻微且能当场立即改正或限期内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不予以罚款处罚,帮助指导其整改违法行为。 

(四)窗口帮办。各级受理窗口设置内部流转程序专人负责制,办理内部审批、加盖印章等一切环节。各类审批一并由窗口办结、告知、送达。 

(五)延时服务。各地受理窗口应遵循当地政务办公实际,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经申请预约,在非工作时问提供延&HTTP/1.1 401 Access Denied HTTP/1.1 401 Access Denied #24847;图即可。 

(十)减免检验。在消防审核、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建设单位能够提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的,不需提供见证取样检验报告;对于能够现场判定材料燃烧性能的,通过现场判定确定;对于有阻燃制品标识且能证明一致性的,不需建设单位另行送检。 

(十一)中介自选。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得划定范围、设置壁垒,严禁限制、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相关检验机构。对于需要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评估、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检测、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的单位,在选择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相关检验机构时,可根据自身意愿选择已取得相关部门法定执业资质的机构。 

(十二)缩窄备案。取消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按属地管理范围纳入消防监督范畴。 

解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所以消防部门在消防备案方面也放宽了要求,可不要求备案,该类工程直接纳入属地监督管理范围。 

(十三)放权审批。下放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维保检测三级临时资质审批权限至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各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下放市级行政许可(备案)权限至区、县(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下放权限范围需报省级消防部门法制审核备案后实施。 

(十四)减少环节。消防行政审批工作量较大的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支队长可书面授权副支队长、防火处长及科长的签发权限,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十五)缩短时限。非疑难的重点建设工程(含装修)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时限由法定的20个工作日缩短为不超过7个工作日出具审批意见。 

(十六)资料共享。对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抽查和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整改后申报复审、复验、复查,可只提交修改或变更的设计资料,不需重复提交已有资料。 

(十七)同步审批。建设工程内部装修审批、验收可以同土建部分设计审核、验收一同申报。根据单位申请,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并办理,分别出具审批文书。 

(十八)预验服务。对于通过审核的建设工程均提供预验收服务,尤其是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型城市综合体,大型石化企业、建筑高度超过100米及地下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在工程节点和即将竣工时段进行现场指导,开展预验收工作,直至验收合格。 

(十九)局部验收。对于建设工程需要局部投入使用的部分,在具备局部验收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可以实施工程局部消防验收。 

(二十)特区服务。沈阳、大连、营口市消防部门积极配合当地自贸区管委会,探索将自贸区内建设项目的消防审批纳入到“一表申报、一单审批、一次验收”审批流程中,做好建设项目的服务工作。 

(二十一)技术论证。对于在消防技术标准变更前,已经施工(包括竣工)的建筑工程,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时,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组织国内专家提供一对一技术论证,研究解决办法。 

(二十二)特事特办。对于省市重点工程和涉及民生工程且建筑高度小于100m的住宅建筑,可以根据当地火灾防控和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地党委政府针对性的会议纪要确定执行相应的技术标准。 

(二十三)专家会诊。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或区域性火灾隐患,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时成立专家组到实地技术指导,直至隐患整改完毕。 

(二十四)执法公开。应用“辽宁省消防行政执法公开互联网平台RHTTP/1.1 401 Access Denied HTTP/1.1 401 Access Denied 7;督执法回执单》,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所属各级机关定期收集情况做出相关反馈。 

(三十)督察问效。省、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成立优化营商环境督察组,公布举报途径和受理时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督察组举报。对于举措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以及在时限、质量、态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坚决予以严肃追究责任,绝不姑息迁就,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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